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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医“假药”案:一家四口被判刑罚金共2900万,二审发回重审
一叶草m码和欧洲码的区别-全集免费完整版2023-09-19 13:43:06【时尚】5人已围观
简介受到社会关注的青岛中医“假药”案,近日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发前,侯元祥曾在当地号脉问诊。因为自制销售“抗癌1号”等中药制剂,今年67岁的侯元祥此前被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12年有
受到社会关注的青岛中医“假药”案,近日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青岛发回重审 。中医
案发前,侯元祥曾在当地号脉问诊。判刑
因为自制销售“抗癌1号”等中药制剂,罚金今年67岁的共万侯元祥此前被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 ,审发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0万元。回重一起被判刑的假药 ,还有他的青岛妻子、儿子和女儿,中医以及前女婿和外甥 。口被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审理查明,判刑2011年至2022年初 ,罚金侯元祥及其女儿侯静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和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山东潍坊、淄博 、青岛等地号脉问诊,销售自称抗癌的药物“抗癌1号”“抗癌2号”以及“野生心脑汤”等中药制剂 ,销售金额1436万余元 。
侯元祥一家四口,一审被处罚金共2900万元。
一审宣判后 ,侯元祥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8月30日,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这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系由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涉案的“抗癌1号”等中药制剂认定为假药 。这一认定是此案定性的关键 ,也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曾作出“补充说明”:四种涉案产品无药品注册证号 、无医疗机构制剂备案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国家药品标准等,被告人却宣称治疗癌症和心脑血管疾病销售给病人治病;涉案产品属于“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关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相关条款 ,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 。
冒充“教授”“主任”,自制销售抗癌等“假药”出售
侯元祥是山东临沂市沂水县人 ,曾在当地小学、中学任教 ,2003年起停薪留职,先后跟随多名老中医学习传统医学。
《中医传承协议书》显示 ,侯元祥曾师从老中医学习传统医学
据侯元祥归案后供述,1972年左右,他从“二姥爷”那里知道了一个治疗肿瘤的配方,“这个方子有5种药”。学习研究中医后,他在该“方子”的基础上增加香菇、灵芝 、虫草等材料,尝试增加效果 。“这个药方就算是我自创的 。”侯元祥供称,他从2012年前后开始卖其配制的抗癌中药,“我一直想推广这个药方卖药挣钱。”
而在一审阶段时 ,侯元祥的辩称有所不同:2019年他才从中医老师那里获得“秘方” ,此后才开始熬制 。
工商信息显示,2019年 ,侯元祥联合其他四名股东,成立山东潍州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前女婿付松杰。侯元祥的女儿侯静 ,毕业于山东中医药大学(函授) ,2018年在青岛市黄岛区成立颐养康综合门诊部 。
一审判决书(部分)
2022年1月,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卫健等部门,查处侯静等人在黄岛区某公寓非法行医、制售“三无”药品的案件。
此案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后,侯静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 。
此后,侯元祥及其妻子肖培瑧、儿子侯雷 、前女婿付松杰 、外甥李帅,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2年8月 ,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 ,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 ,追究侯元祥 、侯静、侯雷 、肖培臻、付松杰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李帅被指控的罪名,则是诈骗罪和窝藏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 ,被告人侯元祥 、侯静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的情况下 ,通过在网络上投放侯元祥虚假个人简历,在山东潍坊市、淄博市、青岛市黄岛区等地号脉问诊、销售自称抗癌的药物。
2022年2月 ,侯元祥等人销售的“抗癌1号”“抗癌2号”和“野生心脑汤”等中药,经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相关审计显示,自2011年5月至2022年1月 ,侯元祥等人销售涉案假药的金额为14363355.28元。
一审法院还查明 ,在生产、销售涉案假药的过程中,侯元祥对外称“侯教授”,负责提供配方、诊疗癌症疾病、销售药品;他的女儿侯静负责诊疗癌症以外的疾病,并销售侯元祥的“抗癌药品”和“野生心脑汤” ,购进中草药 、熬制中药药剂。
法院查明 ,侯元祥的儿子侯雷在后台冒充负责拿药、退药的医生“李主任”,对外用快递邮寄药品 ,并对接沂源瑞康医院的销售情况;侯元祥的妻子肖培臻负责收款及帮忙寄送药品快递;侯元祥的前女婿付松杰,2020年协助侯静熬制中药并收取部分销售款项 ,该时间段假药销售额为236万余元。
包括一家四口的六人被判刑 ,总罚金近三千万
案发后 ,侯静第一个被警方带走 ,侯元祥 、侯雷等人被网上追逃 。
黄岛区法院查明,被告人李帅曾为侯元祥、侯雷提供通信工具及住处,期间还谎称其有关系可为大舅侯元祥等人洗脱罪名 ,向侯雷等人索要“找关系”的办事费用,侯雷、付松杰分别送给李帅现金50万元、2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公诉机关提供了约50名被害人(患者)的书面陈述及转账明细,证明患者曾从侯元祥、侯静等人处购买“抗癌1号”“抗癌2号”等药品。
被告人侯元祥辩解称,指控罪名不成立,其生产销售的药系“药食同源”,“这些药小孩都可以喝”;女儿侯静 、儿子侯雷是给自己打工,“他们无罪”。黄岛区法院认为侯元祥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
被告人侯静亦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 ,称其系被刑讯逼供 ,其所有供述系非法证据。黄岛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并未宣读出示该证据(侯静供述) ,“本院也未以该供述作为定案证据。”不过该院认为,多种证据相互印证,侯静辩解其无罪“与事实不符” 。
侯元祥的辩护人对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的“假药”认定提出异议,认为侯元祥的行为确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更为确切和符合事实;侯静的辩护人提出,出售有疗效的民间传承药方,不能认定为生产 、销售假药罪 ,对涉案“假药”的认定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侯雷的辩护人提出,违规生产销售一些有作用的“民间偏方”,是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书显示,黄岛区法院不予采纳,并概括地表述为“与事实不符”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进行具体的“释法说理”。
有辩护律师指出,此案的定性可能对我国传统中医产生冲击: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为患者开具药方或配制中药 ,其“方子”往往未向监管部门备案 ,也未经过批准 ,是否涉及违法犯罪 ?
澎湃新闻查阅法律条款发现,近年来 ,我国逐渐完善对传统中医的依法保障。
根据《中医药法》第56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应依照规定备案 ,但该条款规定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并非中医医生开具的“方子”,而是中药“制剂”。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定 ,侯元祥等人自制的“抗癌1号”等液体药剂和药丸,属于应当备案的“制剂”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或销售药品 ,“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
公诉机关认为侯元祥等人生产 、销售假药,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的 ,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 ,生产 、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023年2月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侯元祥一家四口及其前女婿付松 ,均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刑。
其中 ,侯元祥被判刑12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侯静被判刑11年并处罚金900万元,侯雷被判刑8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肖培臻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付松杰被判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黄岛区法院认定另一被告人李帅构成诈骗罪、窝藏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假药”认定系争议焦点
一审宣判后,此案除付松杰外的5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
在二审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假药”的认定 ,仍是争议焦点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认定书》(首页)
将涉案产品定性为“假药”,是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的申请 ,于2022年2月作出的认定 。该《认定书》显示 ,涉案产品“抗癌1号”为液体药剂和药丸 ,“抗癌2号”为药粉;治疗肝癌的“肝”药,以及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野生心脑汤” ,均为“液体药剂+药丸” 。
上述《认定书》认为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涉案产品符合该法第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关于“假药”的条款——“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将“抗癌1号”等涉案产品认定为假药 。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认定五个月后 ,根据黄岛区检察院《关于商请补充说明的函》 ,该局对此前的《认定书》进行了“补充说明”。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补充说明”(尾页)
在“补充说明”中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药品应当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按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取得制剂许可证。此外,根据《中医药法》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未依照规定备案或未按备案材料要求配制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抗癌1号”等四种涉案产品 ,无药品注册证号、无医疗机构制剂备案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国家药品标准等 ,却生产出宣称治疗癌症和心脑血管疾病的药品销售给病人治病;涉案产品属于“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关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相关条款 ,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的上述《认定书》及补充说明 ,成为此案一审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关键证据。
侯元祥等人上诉后,其二审辩护律师李爱军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对涉案产品的“假药”认定,系定性错误 。
李爱军认为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在《认定书》补充说明中的论述“自相矛盾”,既认定四种涉案产品属于“非药品”,又认为该产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 ,“既然是非药品,怎么能符合药品的定义 ?”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产品的生产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也未备案 ,属于“非药品” 。对此 ,李爱军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对于生产销售的“未经批准的药品” ,不应“刻舟求剑”地认定为假药,而应当适用“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条款 。
根据我国刑法 ,妨害药品管理罪比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罚较轻 。
在“假药”认定材料中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还引用了《中医药法》的规定: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备案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对此,李爱军表示 ,《中医药法》施行时间是2017年,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的公告,是在2018年2月。李爱军由此认为,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侯元祥 、侯静在2018年2月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李爱军还指出 ,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给患者造成了危害健康的后果,侯元祥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所保护的法益。
在书面意见中 ,李爱军还对涉案金额的审计报告提出了质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部分)
侯元祥、侯静等人上诉之后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据李爱军介绍,2023年9月上旬,上诉人陆续收到了刑事裁定书 。
二审裁定书显示 :“本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黄岛区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 ,发回该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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